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太行西街粮机厂9#、10#、11#、12#住宅楼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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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长治市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区决定对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太行西街粮机厂9#、10#、11#、12#住宅楼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太行西街粮机厂9#、10#、11#、12#住宅楼。
上述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主体: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太行西街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太行西街粮机厂9#住宅楼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为: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其中,第一阶段为2020年3月22日—2020年3月26日;第二阶段为2020年3月27日—2020年3月29日;第三阶段2020年3月30日—2020年3月31日。
太行西街粮机厂10#、11#、12#住宅楼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另行通知。
六、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八、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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